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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彭晓春一审被判死缓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彭晓春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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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9月29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9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彭晓春受贿一案。

  法院对彭晓春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彭晓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彭晓春生于1961年11月,广西合浦人。2025年6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贪婪无度,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彭晓春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柳东新区党工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贺州市委书记,百色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项目核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3亿余元。

  法院认为,彭晓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彭晓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部分追缴到案,其中彭晓春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彭晓春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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