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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送达程序到裁决执行 专家建言破解国际仲裁送达难题

从送达程序到裁决执行 专家建言破解国际仲裁送达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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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 张素)“正当程序的核心不在于文书被实际拆阅签收,而在于是否以合理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知悉进展与参与论辩的机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刘力近日在一场研讨会上说。

  2026中国仲裁周期间,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下称“北仲”)、北京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厚助投资共同在北京主办“跨境执行视角下的仲裁送达:正当程序、适当通知与执行审查”研讨会。

“跨境执行视角下的仲裁送达:正当程序、适当通知与执行审查”研讨会近日在北京举行。主办方供图

  研讨会设主旨发言与圆桌讨论两个环节,分别以“跨境执行视角下的仲裁送达与正当程序”和“从送达程序到裁决执行——国际仲裁中的送达难题”为主题。160余位来自仲裁机构、高校院所、中外律师事务所的行业专家参会,共话前沿议题。

  在主旨发言环节,北仲副秘书长张皓亮表示,仲裁送达的判断依据并非刚性程序规则,而是以商业理性为尺度、以程序诚信为底线,确保送达行为在合理努力范围内具备充分可预期性与可验证性的“制度性合理送达”标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国际案件处副处长乔沙沙结合贸仲实践,表示仲裁跨境送达不能套用诉讼标准。仲裁机构应遵循“意思自治+仲裁规则+勤勉检索”的规范体系,推行双语及多渠道送达以固化证据链,并做好全流程风控,应对执行地法院的独立二次审查。

  外交学院法学院教授卢松表示,正当程序包含通知、给予合理发表意见机会及平等待遇三要素。国际通行的送达标准是尽“合理努力”以使当事人“合理知悉”,并不要求实际了解,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及语言进行送达具有关键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仲裁研究院名誉院长杜新丽认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常被用作抗拒执行的事由,原因在于该项强调适当通知及申辩权,在实践中给予当事人较大运用空间。但在执行审查中,法院仍重点考量是否给予被申请人充分申辩机会,且相关举证责任主要在于被申请人。

  “送达瑕疵不仅涉及程序合规,也可能直接影响裁决的跨境执行、回款周期及资金占用成本。”厚助投资国际业务负责人张天镜在分享仲裁送达风险对案件可执行性及投资决策的影响时说,第三方资助机构在案件评估时,会重点关注送达依据、送达记录的完整性及未来裁决执行地法律对合理送达的审查标准。

  张天镜建议在跨境案件中依托当地法律专家审慎评估。她说,对于裁决作出后介入的案件,第三方资助机构还需在全面了解既有送达情况的基础上,核查关键程序缺口、评估潜在执行风险,据此确定投入方案,并结合执行成本、回款周期及预期收益对相关风险进行合理定价。在此过程中,第三方资助机构可协助当事人提前识别执行法域相关送达风险,支持当事人就相关风险作全面评估并提前补强送达证据链,协助当事人管控跨境送达风险。

  据介绍,本次研讨会从规则文本、多法域判例到司法大数据,全景扫描跨境送达与执行,为业界厘清尺度、划出底线。北仲表示,未来将继续把“合理知悉+同步固证”的研讨共识转化为规则优化与办案指引,以更精细的程序管理护航中国仲裁裁决顺畅“走出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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